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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2007-11-06   来源:国资委行业协会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原《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自2001年起执行,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协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行业协会将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对原章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新加入了“经销服务、各类农机服务社”内容,将“区域性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删除。

  (2) 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为农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的内容。

  (3) 将原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代管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在第六条叙述主要业务范围之前,增加了对本协会具备基本职能的叙述。

  (2)在第六条第四款中,将原来的“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修改为“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的内容。

  (3) 增加第五款中“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向国家推荐行业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的内容。

  (4) 第六款中增加“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协助政府做好调整制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机械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的内容。

  (5) 第八款中增加“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农机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6) 将原十九款的内容,归纳整合为十二款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在第七条中增加“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的内容。

  (2)第九条第三款中明确了“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3)第九条第五款中增加“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将原第四、第五、第六款内容改为理事会职权。

  (2)第十六条中将原来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每届五年。

  (3)第十八条增加了”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规定了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4)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中将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修改为”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副理事长在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将”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修改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 第三十二条增加”会费标准的指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的内容。

  (2)第三十三条将原章程所列的”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条款内容删除。

  6、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5月1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853435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84265-1.html

标签:农机 修改 章程 协会 工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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