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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细则
2005-06-17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网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文件浙农计发[2005]23 号《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2005年瑞安市继续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为抓好政策落实,现结合瑞安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补贴农机范围为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粮食生产耕整、收获、栽植等三个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三类。

  二、补贴对象

  1、拟购机具每台每季为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作业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大户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去年台均作业量300亩以上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

  2、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合计每季作业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

  3、在外省承包水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承包合同,且每年向本市返回粮食40万公斤以上的种植大户。

  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三类补贴机具凭作业服务面积有效证明每300亩每类配套一台套为标准进行规划布局,实行科学管理和总量控制。本市范围内的作业服务面积有效证明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由市农机推广站根据上年统计的该村水田面积和拟购机型拥有量及已使用年数等情况进行审查。补贴机具购置后,五年内如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对应的服务范围出具同类机具的作业服务面积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三、补贴标准

  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以奖代补”,农机购置金额以“省200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确定的销价为准。实际购机价高于销售价的,以销售价为准计算“以奖代补”金额;实际购机价低于销售价的,以实际价为计算“以奖代补”金额。在外省承包水稻的种植大户原则上单台机具补贴不超过3万元,且所购机具必须列入所在省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以奖代补”资金省与本市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程序

  农机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申请购机补贴的大户和服务组织须填写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提供购机发票和农机服务面积有效证明。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还须提供耕地承包有效证明、粮食种植面积的有效证明(村、乡镇政府出具,必须和市委农办100亩以上大户清册相符),农机服务组织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在外省承包的大户还须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承包面积证明和本市粮食主管部门粮食返回数量证明,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农业(农机)部门核实后,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镇(乡)、村张榜公示一周。

  五、优先次序

  同等条件下,确定三个优先次序

  1、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粮食种植大户>农机大户>外省承包种植大户的次序优先。

  2、按提交申请表的先后次序优先。

  3、旧机更新优先于首次购置新机。

  六、管理和监督

  1、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进行上牌发证,并接受市农机监理站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5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2、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在审批环节中收费。

  3、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资格;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虚假面积证明的,暂停当地2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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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以奖代补 政策 实施细则 实行 大中型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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