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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06-09-13   来源:武汉农机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机维修管理和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秩序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农机维修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把农机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机维修经营组织和个人,领会《规定》精神,认识《规定》意义,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农机维修市场监管工作。当前,要从基础入手,重点做好农机维修市场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已经取得《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机维修经营者,可根据现行标准,按原来有效期期限,换发新的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合格证》;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敦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申领《合格证》;对无照无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督促其申领《合格证》,凭《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营。以上工作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农机维修市场的治理整顿,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

  三、规范程序,高效便民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规定》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管理机制,把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行政许可范本另发)等在工作场所公示。要设立便民窗口,搞好许可工作咨询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及时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定》是国家促进农机维修业发展的重要规章。《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规范农机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行好《规定》,做好农机维修经营管理工作,体现了农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农机和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规定》的实施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定》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强化工作监督,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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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实施 意见 管理规定 维修 提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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