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拖拉机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区农业局对在顺德区内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测及重新登记发证。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准予办理登记入户的拖拉机限定为我区居民持有的在用拖拉机。
二、从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4月30日,对区内所有的拖拉机进行年审,拖拉机年审必须经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的机车检测线检测。
三、原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驾驶证必须重新登记和换证,需要重新登记和换证的,在2007年3月底前到区农业大厦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发证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须领取驾驶证,按先培训后领证程序,参加培训人员在2007年3月底前,到区农业综合监督所报名。
四、2007年4月1日起在我区行驶的区外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员必须接受我区农业部门对机车及驾驶员证的检验和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