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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7-09-10   来源:广西农机产品监督投诉   

  种子、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将受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种子、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条例》是广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为总则、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50条。

  《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在物品包装或者物品上的显着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式。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不得用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不得以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消费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不得违背售后服务承诺。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或者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条例》针对各领域消费,对14大类热点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入了商品召回制度、新型垫付制度、摄影胶印业损失赔偿制度等三大创新制度;将医疗服务和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实现了“两个突破”,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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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保护 条例 自治区 出台 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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