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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28   来源:南京市农林局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出台《南京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市级财政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农场职工,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年度补贴品种内的农业机械实施财政补贴,各级财政累加补贴一般不超过同类农业机械市场价格的40%,对产业紧缺、优先发展的,补贴标准可以达到50%。

  《办法》规定,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的采购实行供应商备案登记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根据年度补贴方案,发出对补贴机具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告,申报单位根据公告的条件和要求,自主提出备案文件,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备案的供应商名录。

  《办法》同时规定了对补贴机具的管理和监督办法。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跟踪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回访、电话询问、实地核实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补贴机具倒卖和流失。购机者在2年内对享受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得私自转让。购机者要求退货及在2年内转让的,必须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变卖、转让、报废的购机者,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有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机具的补贴资金和利息。加强对自身管理行为的规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八个不准”的规定。严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成立企业、协会、合作社等名义参与补贴农机具的销售,并向农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查找并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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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使用 管理 暂行 办法 补贴资金 出台 财政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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