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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强调:设施农业及农机具存放场所按农用地管理
2010-10-21   来源:互联网   

  《通知》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类。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水产养殖及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存放农机农具等必要的场所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通知》指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通知》还就规范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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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场所 农用地 管理 强调 设施 农业 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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