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0〕5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三批能力认定的申报范围是: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喷杆式喷雾机、担架式机动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烟雾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饲料收获机、谷物干燥机、农用水泵、潜水电泵等19种产品。其中,认定承担轮式拖拉机部级鉴定能力的省级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植保机械和水泵类各不超过3个。
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可根据自身现有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基础和技术优势选择1~3种(类)产品进行申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可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建设情况,向我部申请相关农机产品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二、申报条件
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申报条件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申请能力认定的产品,其鉴定中相关检测项目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五)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需满足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申报材料要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内容包括: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通过鉴定能力认定的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五)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六)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七)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同时,提交受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2011年1月31日前
(二)邮寄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科技外事处
(三)联系人: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技教育处 李庆东
电 话:010-59192817
传 真:010-59192863
电子信箱:njhkjc@agri.gov.cn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科技外事处 张传胜
电 话:010-67300469
传 真:010-67343754
电子信箱:kjch@camtc.net
五、现场考评
我部将根据能力认定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统筹安排现场考评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 点击下载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点击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