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农办机[2011]16号)确定的各项重大目标任务,一些省份超额完成任务,实现了“十二五”全国农机化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八连快”,提供了有力的装备技术支撑,也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实现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2年全国农机化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我部对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新增水稻机插秧面积、新增玉米机收面积、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培训新购机农民、提高拖拉机“三率”(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2012年各省(区、市)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分解指标(详见附表),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目标任务纳入2012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明确进度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落实完善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促进技术创新推广;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系统各方面资源,为完成农机化发展各项重大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要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过程管理,不断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作为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党性、遵守纪律的政治要求,切实做到有要求就有部署、有部署就有落实、有落实就有成效。要及时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动态,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年底前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我部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附件:2012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各省(区、市)分解指标一览表 点击下载
二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2012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各省(区、市)分解指标一览表
省份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百分点数 新增水稻机插秧面积(万亩) 新增玉米机收面积(万亩) 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万亩) 培训新购机农民(万人) 拖拉机“三率”(%) 上牌率 检验率 持证率 北京市 1 15 0.5 72.2 69.2 83 天津市 2 3 20 10 0.4 85.2 50.2 87 河北省 2 450 180 7 62.2 30.4 47.8 山西省 3 150 180 3.5 49.6 55.6 81.6 内蒙古 2 5 240 150 3.5 66.8 81 56.8 辽宁省 3 100 200 200 3 55.6 67 61 吉林省 3 100 450 150 4 80.8 82 86.4 黑龙江省 1 400 620 550 4.2 72 82 65.8 上海市 0.5 0.3 99 95.8 99 江苏省 2 215 42 20 4 62 56.8 73.4 浙江省 1 20 2 60 82 90 安徽省 1.8 170 60 20 5 38.8 68.8 47.2 福建省 3 30 0.5 68 43 73 江西省 3 200 3 4.5 65.8 29.8 49 山东省 0.5 135 300 8 55.6 53.8 61 河南省 1.2 30 320 100 6 39.4 35.8 88.2 湖北省 1.5 130 8 5 5 37 65.8 52.2 湖南省 2 240 4 5 89.4 67.6 77.2 广东省 1.5 115 1 56.8 41.8 61 广西 2 100 1.5 81.4 57.4 80.2 海南省 3 2 1 92 2 66.8 93 重庆市 3.5 10 2 97.4 79.6 96.4 四川省 4 30 10 5 80 67 78.8 贵州省 2 5 3 5 87.6 82 92 云南省 3.5 5 3 76.6 65.2 79.6 西藏 1 0.5 ― ― ― 陕西省 2 100 130 3 50.4 75.2 54.2 甘肃省 2 20 100 4 51.4 89.4 46 青海省 1.5 30 2 74.2 32.8 85.6 宁夏 2 5 10 30 1 74.4 42 75.6 新疆 0.5 6 20 110 3 91.8 91.8 89.8 大连市 5 0.2 宁波市 0.2 青岛市 30 0.2 新疆兵团 1 40 0.5 91.2 89.8 83.8 黑龙江农垦 180 0.5 备注:
1. 除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 培训新购机农民两项任务外, 辽宁省、 浙江省、 山东省、 黑龙江省的其余目标任务中均分别包括大连、 宁波、 青岛、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目标任务。
2. 各地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中, 既包括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 也包括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核心区及辐射带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