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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2012-03-21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机[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农办机[2011]16号)确定的各项重大目标任务,一些省份超额完成任务,实现了“十二五”全国农机化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八连快”,提供了有力的装备技术支撑,也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实现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2年全国农机化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我部对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新增水稻机插秧面积、新增玉米机收面积、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培训新购机农民、提高拖拉机“三率”(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2012年各省(区、市)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分解指标(详见附表),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目标任务纳入2012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明确进度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落实完善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促进技术创新推广;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系统各方面资源,为完成农机化发展各项重大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要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过程管理,不断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作为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党性、遵守纪律的政治要求,切实做到有要求就有部署、有部署就有落实、有落实就有成效。要及时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动态,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年底前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我部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附件:2012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各省(区、市)分解指标一览表 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2012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各省(区、市)分解指标一览表

省份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百分点数

新增水稻机插秧面积(万亩)

新增玉米机收面积(万亩)

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万亩)

培训新购机农民(万人)

拖拉机“三率”(%

上牌率

检验率

持证率

北京市

1

 

15

 

0.5

72.2

69.2

83

天津市

2

3

20

10

0.4

85.2

50.2

87

河北省

2

 

450

180

7

62.2

30.4

47.8

山西省

3

 

150

180

3.5

49.6

55.6

81.6

内蒙古

2

5

240

150

3.5

66.8

81

56.8

辽宁省

3

100

200

200

3

55.6

67

61

吉林省

3

100

450

150

4

80.8

82

86.4

黑龙江省

1

400

620

550

4.2

72

82

65.8

上海市

0.5

 

 

 

0.3

99

95.8

99

江苏省

2

215

42

20

4

62

56.8

73.4

浙江省

1

20

 

 

2

60

82

90

安徽省

1.8

170

60

20

5

38.8

68.8

47.2

福建省

3

30

 

 

0.5

68

43

73

江西省

3

200

 

3

4.5

65.8

29.8

49

山东省

0.5

 

135

300

8

55.6

53.8

61

河南省

1.2

30

320

100

6

39.4

35.8

88.2

湖北省

1.5

130

8

5

5

37

65.8

52.2

湖南省

2

240

 

4

5

89.4

67.6

77.2

广东省

1.5

115

 

 

1

56.8

41.8

61

广西

2

100

 

 

1.5

81.4

57.4

80.2

海南省

3

2

 

 

1

92 2

66.8

93

重庆市

3.5

10

 

 

2

97.4

79.6

96.4

四川省

4

30

 

10

5

80

67

78.8

贵州省

2

5

 

3

5

87.6

82

92

云南省

3.5

5

 

 

3

76.6

65.2

79.6

西藏

1

 

 

 

0.5

陕西省

2

 

100

130

3

50.4

75.2

54.2

甘肃省

2

 

20

100

4

51.4

89.4

46

青海省

1.5

 

 

30

2

74.2

32.8

85.6

宁夏

2

5

10

30

1

74.4

42

75.6

新疆

0.5

6

20

110

3

91.8

91.8

89.8

大连市

 

 

 

5

0.2

 

 

 

宁波市

 

 

 

 

0.2

 

 

 

青岛市

 

 

 

30

0.2

 

 

 

新疆兵团

1

 

 

40

0.5

91.2

89.8

83.8

黑龙江农垦

 

 

 

180

0.5

 

 

 

备注:
1.
除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 培训新购机农民两项任务外, 辽宁省、 浙江省、 山东省、 黑龙江省的其余目标任务中均分别包括大连、 宁波、 青岛、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目标任务。
2.
各地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中, 既包括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 也包括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核心区及辐射带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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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重大 目标 任务 通知 发展 关于 落实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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