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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2-03-26   来源: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精神,结合现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资金保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不承担事故处理费用。

  交通运输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主管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市、县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技术储备与保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重特大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组织落实本地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事故处理设备、器材及后勤保障物资等,并将人员名单、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要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交流,提高农机行业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熟悉预案,使其明确分工、职责要求和处置措施。每年要按照国务院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至少组织两次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四、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预案中各组成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熟练掌握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对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作不称职或不合格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确保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和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发生在陕西省境内的,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农机事故,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提高素质、依法规范、公正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作业安全、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农业机械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2.5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市、县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农业)、安监、公安、卫生、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或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制度,做好救援及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

  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3.2 机构及职责

  3.2.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

  3.2.1.1 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秩序。

  3.2.1.2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做到判断准确、救援有力,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2.1.3 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3.2.1.4 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3.2.1.5 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农机主管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它救援车辆(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争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和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3.2.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牵头负责。

  3.2.3.1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2.3.2 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交通秩序维护。

  3.2.3.3 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3.2.3.4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3.2.3.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3.2.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农机主管部门财务(处、科、所)牵头负责。

  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事故报送

  4.1 事故报送要求

  4.1.1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1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1.2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1.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1.4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1.5 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4.1.2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以电话和传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以电话和传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确保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省农机局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15802980106;传真:029-82071122,82071527。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13911035972;传真:010-51413342。

  4.1.4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 为保证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1.6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事故信息,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确定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事故,应迅速赶赴现场勘查、检验、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农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市级、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联系,通报情况。

  五、响应程序和处置要求

  5.1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

  5.3 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4 现场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5.5 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6 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7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处理结束。

  六、事故善后处理

  6.1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思想安抚、抚恤及有关善后工作。

  6.2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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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应急 事故 重特大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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