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机函[2012]1号
各设区市农机局(站)、农机安全监理队:
2011年12月26日第5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2年1月11日公布施行。《决定》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做了修改,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决定》对在你们管理的网站上公布的《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