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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05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   

苏财规〔201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经本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省农机从业人员给予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管理。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实施方案,拨付资金,监督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考评等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受理初审奖补资金申请,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均等原则。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农机从业人员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

  (二)结果导向原则。将农业部核发的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农机从业人员享受奖补资金的依据,调动农机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终身培训原则。适应农机化发展和职业能力提升需要, 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政策各1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机制,鼓励引导农机从业人员获得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经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省农机从业人员。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兑付

  第七条  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提供上年度鉴定获证情况和本年度培训鉴定需求,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农机局编制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各地当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与历年结余合并继续用于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不足的,由各地财政在历年结余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奖补资金中安排;还有不足的,由各地财政调剂安排。

  第十条  申请。本省农机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

  也可由省农机局认定的所在县(市、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办奖补资金申请手续,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代办申请奖补资金协议。

  一折通户主姓名与申请者姓名不符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县(市、区)农机部门收到奖补资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农机部门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奖补资金兑付申请;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本人或代办申请培训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兑付。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农机部门提交的奖补资金兑付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给补助对象;对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退回农机部门并向其书面说明。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农机部门应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获证奖补人数、获证农机从业人员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省农机局将予以表彰;对绩效较差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在奖补政策执行中,应及时公布奖补政策,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申请、审核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开展鉴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填写《享受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人员花名册》(附表1)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情况统计表》(附表2),经各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并在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在奖补资金管理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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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管理办法 试行 资金 职业技能 行业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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