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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做好2012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2-04-16   来源:湖北农机化信息网   

鄂农机函〔2012〕20号

各市、州、县农机局(办):

  为做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需有合法有效并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的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各县(市、区)农机局(办)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并认真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发放管理。《作业证》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农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已盖有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公章,县级填发机关需加盖单位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作业证》免费发放,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各级部门以各种名义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省局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登记备案。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发放台帐和数据库,杜绝只发放不登记。《作业证》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县农机局要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http://kq. amic.agri.gov.cn)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助填报。

  四、积极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组织引导农机跨区作业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待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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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作业 发放 工作 通知 做好 联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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