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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机局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2012-05-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决定将其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实施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行政审批项目自本公告之日起受理该行政审批申请并负责审批,统一使用农业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自本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的行政审批申请。各设区的市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须在审批10内将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1份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关于委托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的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委托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机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委托下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机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设立有农机化管理部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城区未设立有农机化管理部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由设区的市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以自治区农机局的名义办理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农机局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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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方案 决定 项目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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