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字〔20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经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注销以下5家《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证书予以收回。
特此通告
二 一二年十月十日
新农机办字〔20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经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注销以下5家《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证书予以收回。
特此通告
二 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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