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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行办法
2012-10-16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生产管理处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协商,结合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更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报废补贴更新的范围、补贴对象及标准、更新补贴操作程序和回收机具及单位的监管等事项。

  (一)补贴对象。在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申请购置列入江苏省《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中2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割机的对象,符合2012年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报废标准及补贴金额。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补贴标准为:手扶拖拉机类:500―800元;轮式拖拉机类:1000―11000元;履带拖拉机:10000元;稻麦联合收割机类:3000―16000元;玉米收割机类:3000-18000元等。

  (三)操作程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回收旧机、注销登记、申请更新、兑现补贴等。

  (四)强化市场监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的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在省农机局公布的3批64家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名单的基础上尽快确定)和省商务厅认定的16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作为2012年报废更新试点农机回收单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试点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农机回收试点单位对报废农机进行全破坏性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试点单位出售报废农机,将收回和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报废农机回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对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江苏省农机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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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试行 办法 更新 出台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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