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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刑
2012-11-23   来源:法邦网   

  广西11月21电(通讯员蒙佑斌)近日,广西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毅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一案,由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邓毅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是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局下属差额拨款单位,被告人邓毅是其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0年间,钦南区农机局局长和被告人邓毅分别与天安、阳光、太平洋、安邦、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商量,后由被告单位钦南区农机监理站制定农机年审方案,具体安排相应保险公司随同被告单位钦南区农机监理站到镇上参加集中年审,并指定钦南区的拖拉机机手到相应保险公司购买强制保险才给予年审或入户,从而为以上保险公司谋取利益。

  以上保险公司则以“手续费”为名按收取保费的10%、15%不等的比例共计提人民币299842.9元给钦南区农机局及钦南区农机监理站,并统一入到钦南区农机局下属的钦南区农机协会的帐务上,由钦南区农机局统一支配,主要用于餐费、人员的福利、日常办公费用等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和被告人邓毅的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钦州市钦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是钦南区农机局的下级,在参与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毅受钦南区农机局领导指派,组织人员配合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拖拉机交强险业务,非法收受相关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并交由钦南区农机局统一管理支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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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单位 监理站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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