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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2013-02-17   来源:新疆农机局(作者:黄志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体现新疆“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群众第一”的执政理念,强化基层组织责任和工作手段,做到权责一致,更好地凝聚民心、服务群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决定从2013年起,新疆农机购置补贴方式将由“农民差价购机、省级统一支付、企业结算补贴”改变为“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操作以县乡为主。

  根据新疆人民政府文件要求,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操作程序,近日,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明确规定了“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的操作基本程序,精心设计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力求做到简政放权、利农便农,公开公平、安全高效,真正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体现到民生上。

  一是优化补贴申请环节。补贴申请由村委会受理,并核实申请资格,汇总后报至乡镇政府,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尤其是新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进一步整合了过去申请补贴的各类表格内容,从购机申请基本信息、村乡审核确定信息、县(市、区)审批确认拟购置机具意见、农民已购置机具核实信息、补贴资金兑付审批意见五个方面进行了优化,申请补贴农民(经营组织)整个过程只填写一份表格,既方便了农民(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又便于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

  二是优化补贴对象确认环节。乡镇政府依照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要补尽补”机具类型和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户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对额度少、需求多的机械可采取摇号和抓阄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市、区)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会同财政局填写《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发放补贴对象。

  三是优化机具购买环节。补贴对象按照县(市、区)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对象持《审批表》和身份证原件可在全疆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选择的经销商须在新疆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

  四是优化补贴资金申请环节。补贴对象购机后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审批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五是优化机具核实环节。乡镇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乡镇政府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是优化补贴发放环节。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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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操作 程序 通知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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