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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涉农补贴资金成个别村官“自留地”
2013-09-26   来源:法制日报   

  “如查处的泾县云岭镇某村干部古山等3人贪污案,古山等人在每一笔涉农项目资金到账后,在用作工程建设的同时,从未忘记将给村两委成员的‘福利’预留好,时间一长,数额也直线上升。”泾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泾县某镇财政所长程强则将其掌管的财政资金视作“势力范围”,凡是需要向其申报涉农项目,很多工程均要“雁过拔毛”来“巧取”。

  2008年年底,黄村镇某村主任倪光云找到程强,希望财政所能帮助解决该村经费紧张的问题,程强答应帮忙,但是要求有所“表示”,倪心领神会。资金争取到以后,倪光云于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3月先后两次支付程强4000元、3626元好处费,程强将此两笔合计7626元收下后占为己有。经查,程强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贪污、受贿累计金额达9万余元,并且涉及的作案领域众多,包含政策性农业税返还、农村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

  在泾县农机局农技推广站原站长周平贪腐案件中,周平手中掌握的办理购买农机补贴的指标,成了农机经销商重点“公关”对象。经不起形形色色的农机经销商“好处费”、“辛苦费”的诱惑,周平从一开始几千元到后来上万元的贿金都一一笑纳,为农机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销售推广农机提供便利。

  村级收入中很多都为国家下拨的涉农补贴资金,这些资金成了个别村干部乃至村里“一把手”的“自留地”

  在泾县检察院的一线检察官看来,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监管缺位等原因是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有一名村主任案后对讯问检察官表示,‘我们分这些钱时虽然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纪的,但没有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起初只是觉得大家一年下来工作都很辛苦,从项目里面拿一些钱发给大家,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现在通过你们的法制教育我明白了,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还有一名涉案的财政所长竟声称,项目资金是套取了,但均用于公事,办案检察官追问其用在哪些公事上面,其又哑口无言。”上述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也按照规定相继实施了村务公开、村账镇管、成立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措施,但这些制度囿于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财务知识缺乏等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有些村干部对财务制度置若罔闻,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财务审批流于形式,村里的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私设账外账情形突出。村级收入中很多都为国家下拨的涉农补贴资金,这些资金成了村干部乃至村里‘一把手’的‘自留地’,村干部自批自支,导致大量国家涉农补贴没有发放到有需要的农民手中,影响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力度。”据泾县的办案检察官介绍,个别乡镇对村官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监管不力,让村干部心存侥幸,也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对涉及到农民的补贴资金的管理,有关单位根据村、镇上报的名单下发补贴资金后,并没有对该款项的使用、分配进行跟踪,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犯罪与财务活动密不可分,而混乱的财务制度是滋生贪污犯罪的温床。因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是关键。”上述检察官建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救济款、扶贫款等涉农补贴的申请、发放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在这方面,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核查力度,确保村务公开能够真正得到执行。

  此外,泾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个别村干部在当选为村干部之前社会评价不高,甚至为社会闲杂人员。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参与选举的此类人员不惜采取利诱、恐吓手段当选。一旦权在手,就把利来谋,补偿自己为当选付出的“投资”,同时还要“盈利”,不惜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将涉农资金中饱私囊,以身试法。

  对此,泾县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严把入口,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拉票、金钱贿选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村干部履职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对其诫免谈话,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其全程管理,通过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将村里近期的重大决策向村民公布,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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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村官 自留地 个别 补贴资金 涉农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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