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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2017-04-12   来源:新华社   

  四、切实强化“两区”监管

  (十一)依法保护“两区”。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两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两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十二)落实管护责任。各省(区、市)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十三)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两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两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省(区、市)“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两区”扶持政策相挂钩。各省(区、市)要切实抓好“两区”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大对“两区”的政策支持

  (十五)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两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十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省(区、市)“两区”划定任务,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要创新和完善“两区”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十九)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抓好工作落实。

  国务院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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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生产 农产品 指导意见 重要 建立 粮食 国务院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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