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附件6除外)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5);
(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6),纸质版由省里保存,不需要提交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考虑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张海姣
电话及传真:59191893(兼传真)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 敏 于 正
电 话:010-81706770
附件:点击下载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省(区、市)国家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6.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 式)
农业部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