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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2017-02-23   来源:发改委办公厅子站   

  四、增加建设投入,确保质量进度

  (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支农投入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制订不同类型区的亩均投资标准。各地要调整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十一)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各地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对于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各地承担的规划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国家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

  (十二)创新投融资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地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提供便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机)、人民银行、林业、银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和协调沟通。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级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做好建设情况自查和总结,全面客观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掌握建设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标准委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标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支持。

  (十五)强化评价与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开展建设任务、质量、成效、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价工作。依据规划及确定的年度安排,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要求和相应的评价规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各省(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中央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安排挂钩,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标 准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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