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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06-15   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办大气函[2016]1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也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征求意见稿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7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王军方

  电话:(010)84916280-8223

  传真:(010)84926554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163.com

  附件:

  1.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附件 1

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 策部署要求,我部决定依法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 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机型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 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污染控制技术信 息:车机型、动力系、污染控制、传动系、悬挂系相关信息,具 体内容详见附 1;

  (三)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排放检验信息:新

  产品定型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 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各 类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具体检验项目详见附 2。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 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 3。

  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 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 4。

  (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 出厂销售或者进口销售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车型或机型的 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 和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环 保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 网 址 : 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 用。

  暂不具备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车型或机型排放检验和污 染控制技术信息条件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 业,应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进口销售前,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 技术信息。

  四、实施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后三个月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产、进口企业应将车型或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 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

  以随车清单的形式公开机动车主要环保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 产、进口企业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 标签。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 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可以依法通过举报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进行监 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举报反映的问题。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车型或机 型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要求

  (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 台免费向企业提供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上 传和查询服务,免费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 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询、使用环境保护部机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 求生产、进口企业通过其他途径重复报送或提供类似信息。

  (三)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 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不对新

  生产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

  技术信息进行审核、修改等处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进口企业对公开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确需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更正的, 应先发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时更正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相关内容,并予以说明。

  (四)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建设、运营、 维护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9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王军方 电话:(010)84916280-8223

  特此公告。

  附 1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要求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 段)》(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车用压 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重型车 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Ⅳ阶段)》(GB 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轻 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8176-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 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和《三轮 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Ⅰ、Ⅱ阶段)》等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车机型基本参数 二、动力系信息

  (一)发动机基本信息

  (二)进气系统信息

  (三)燃料供给系统信息

  (四)排气系统信息

  (五)冷却系统信息

  (六)润滑系统信息

  三、污染控制信息

  (一)后处理系统信息

  (二)废气再循环系统(EGR)信息

  (三)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信息

  (四)车载诊断系统(OBD)信息

  (五)电控单元(ECU)信息

  (六)实际监测频率 IUPR 声明及计划书

  四、传动系信息 五、悬挂系信息

附件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

  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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