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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农机补贴?
2015-08-01   来源:新安晚报   

  一案牵出8人

  由于吴刚、吴名祥及农机推广站副站长吴新天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农民购入的机具型号与实际入户机具型号不一致,致使非补贴机型得以补贴、低补贴机型得到了高额补贴,导致刘康、段贤伍等不法商人在周爱桃、周润桃、汪朝龙之后相继诈骗国家农机补贴屡屡得逞。

  2008年,刘康购买了两台粮食烘干机,2011年6月,该两台粮食烘干机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刘康遂电话联系厂家辰宇公司法人代表段贤伍,二人商计由段贤伍负责将两台烘干机维修并翻新,由刘康负责将该两台维修后翻新的粮食烘干机申报国家补贴,骗取的国家补贴归段贤伍所有,段贤伍免去刘康的机器维修费。由马飞具体操作将该两台粮食烘干机维修翻新,并将标牌上的数值全部换成5HXG-15(15吨)型粮食烘干机数值,开具5HXG-15型粮食烘干机发票。2011年4月,刘康与段贤伍签订了4台5H-12型(12吨)粮食烘干机的销售合同,根据2011年的农机补贴标准:5H-12型(12吨)的粮食烘干机每台补贴3.3万元,5HXG-15(15吨)的粮食烘干机每台补贴5万元,为骗取这其中的差价,段贤伍和马飞更换了实际销售给刘康的4台5H-12型粮食烘干机的标牌,全部换成5HXG-15型烘干机的标牌。刘康在明知一户农民年度内只能享受1台粮食烘干机国家农机补贴的情况下,仍指使程某等3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枞阳县农机局,谎称每人购置了1台粮食烘干机,将翻新的两台烘干机和新近购买的4台烘干机中的两台申报国家补贴,骗取国家补贴。段贤伍参与骗取国家补贴28.8万元。刘康参与骗取农机补贴17.1万元。

  一个案件中查出了8个犯罪嫌疑人,其中有2名系科级干部。战果的不断扩大让办案人员又有了意外的发现。

  除了举报信上所说的诈骗、渎职犯罪以外,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表明,县农机局涉嫌单位犯罪。

  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安庆晓平农机公司等公司在枞阳销售一批农业机械并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枞阳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集体研究决定以收取赞助费的名义,分别向其索要赞助费55万余元,要求农机车辆入户时定点到枞阳县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纳强险和商业险,收受回扣26.7万余元,用于单位的费用开支;2010年7月要求生产商周润桃、周爱桃支付农机局全体职工去江西方向旅游费用40960元。累计85.8万余元。

  意外的收获让办案人员一扫连日来的疲惫。

  全作有罪判决

  2014年10月,吴刚等8名被告人经枞阳县法院审理后,先后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刚有期徒刑2年;枞阳县农业机械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吴刚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注:《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结合本案,法院判处该农机局有期徒刑2年,应该由吴刚承担,与其滥用职权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单位受贿赃款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副局长吴名祥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退出赃款1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推广站副站长吴新天拘役4个月,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退出赃款79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以诈骗罪判处周爱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周润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汪朝龙等3人均以诈骗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到5年不等的刑期。

  涉案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四条检察建议

  该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注意案件背后的问题。经对此案分析发现,农机主管部门存在对农机补贴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规范管理。现在,该县农机部门的农机补贴工作基本实现了“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的工作程序,从机制上堵住了农机补贴款造假冒领的漏洞。同时该县其他领域的政策性补贴工作也逐步规范,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能够依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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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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