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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2015-02-16   来源:山西省农机局   

  (三)检验流程、项目、方法等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格归档的说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采取人工检验的,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归档即可;采用检测线检验的,要将检测仪器打印的“检验报告单”与需人工进行检验的其它项目而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同时归档。(检验表见附件)

  3、有关“交强险”事宜,仍按《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执行。

  4、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要求,取消农机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车门字收费。各级农机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收费。

  5、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和路边停放的安全以及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机监(执)发〔2010〕6号),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提倡粘贴农机安全专用反光贴,以提升农机安全防护性能,粘贴标准按《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执行。

  (四)收费标准和减免事项

  1、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机安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99号)执行。

  2、减免事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精神,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免收小、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实行分级承担的办法,即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免除牌证工本费、驾驶员许可考试费和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检验要求

  1、各县(区、市)农机部门要创造条件使用移动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同时严禁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在复检时再次收费。

  2、进行年度检验工作时,必须做到见车、见人、见证。

  3、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地做好每一台机车的检验,检验完毕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入网。

  4、年度检验期间,要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做好农机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5、移动监测设备使用有效期满的须到当地的质检部门联系进行质量认证检测。

  6、免费实地检验是一项新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落到实处。

  7、在年度检验期间,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搭车收费。要文明监理,文明执法,持证检验,努力打造我省一流的农机监管队伍,树立良好的农机监理形象。

  8、对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机车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知车主,或发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告知书”,督促参检。县农机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印制告知书。

  9、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精神,落实好省局关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费非税收入缴纳时分成自动清分的规定,检验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到山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分成专户。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3015-1.html

标签:农机 检验 工作 通知 技术 安全 做好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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