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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0-21   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9日

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2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客观真实、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证人可靠、组织调查属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式认定。

  二、证人资格

  证人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或基层两委干部,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原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同事或其他知情人,证人必须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

  申请人在一个单位、一个时段工作的,其证人不少于3人(其中基层两委干部最多1人,下同);申请人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有间断的,其每段时间的证人均不少于3人;申请人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每个工作单位、每段时间的证人均不少于3人。

  三、认定机构

  县(市、区)政府为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进行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四、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供3名(含)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2.受理登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条件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4.外调查证。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信息,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证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证人工作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5.取得证言。符合条件的证人签订承诺书,如实填写证人证词,调查人员做好调查笔录。证人对出具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资格审定。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证人证词,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的身份和工龄进行逐一审查,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审核公示、市级核定审批、省级部门备案、补助经费发放等按照《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规定执行,程序、方法同持有物证人员,其中公示时间延长一倍。

  五、发放时间

  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于2016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补助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纪律要求

  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造成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证人作伪证或证言证词严重失实的,由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资格,追缴其工龄补助,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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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安徽省 认定 工作 通知 实施细则 身份 政策 关于印发 范围 农村 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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