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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机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10-17   来源:湖北省农机局   

  鄂农机函〔2014〕81号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

  为推动我省农机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省农机局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农机专业合作社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挂牌经营,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社员50人以上;作业服务面积达到一定的规模,在当地有影响力和带动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履行作业或服务合同;没有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政策、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农机维修人员具有农机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能够开展农机具基本维修;农机挂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在中国农民合作社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

  (二)机构要求

  按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的每个成员职责明确;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及日常理事会等会议、活动有记录并存入档案;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同时至少有1名专职财务人员。

  (三)制度要求

  制定了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和人员聘用、机具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及作业质量、收费标准等规范文件;产权关系明晰,成员账户、作业台账、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合作社与作业对象签订作业合同,作业服务签约率达80%以上。

  (四)设施要求

  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合作社占地面积3亩以上,固定办公服务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机库棚及维修间10间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室、培训室;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自动化办公设备,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20台以上;配套机具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外开展农机维修经营服务的,应取得三级以上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维修能力达到《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基本配置》要求。

  (五)经营效益要求

  年总收入、总作业量不断增长,区域带动能力强。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度带动或服务农户500户以上;有效开展土地流转,承包或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农机户)收入20%以上;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每年示范展示活动不少于2次;生产经营体现当地农机化特色,能够推动当地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已获部、省级表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不再重复申报。

  二、评选办法

  1、县级初评。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农机合作社进行初评后,推荐1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参评。参评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需提交自荐材料(3000字左右),同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农机维修合格证等复印件以及土地流转合同、合作社彩色6寸照片4张(合作社全貌、机库棚、办公培训室、维修间及设备各1张)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于11月20日之前报所属市州农机主管部门。

  2、市级推荐。市、州农机主管部门从中推选2个合作社参评,并填写《湖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和《湖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一览表》。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至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

  3、省局审定。省农机局在各地推荐材料的基础上,并经现场考察,综合提出2014年度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报省农机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省农机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予以通报。

  请各市、州、县(区)农机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联系方式

  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秦少兰,电话:027-87664856,地址:武汉市武珞路519号省农业事业大楼2306,邮编:430070,E-mail:hbsnjjzgc@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 湖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2. 湖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一览表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0月16日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48457-1.html

标签:农机 示范 申报 工作 通知 专业 关于 开展 年度 省级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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