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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4-08-27   来源:吉林省农机局   

吉农办通[2014]13号

各市(州)农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局:

  按照《农业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转发农业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机安〔2014〕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于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农业部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打击、整治一批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无牌行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使用证书和牌照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不符的行为等。

  (二)无证驾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未检验作业。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已实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未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违规发放牌证。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等。

  (五)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等。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农机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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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专项 行动 打非 开展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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