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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
2014-06-25   来源:黑龙江农机局   

黑农委函〔2014〕209号

各市(地)农委(农机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结构,促进现代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有关要求,为了优化合作社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作社更新报废农机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进行。

  1、由于种植结构调整需要调换的机具。

  2、原有机具达不到新农艺标准要求。

  3、机具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50%。

  4、达到报废年限标准。

  第三条 合作社除种植结构调整外,装备必须购置2年以上才能进行更新。

  第四条 合作社装备更新资金可由合作社提取的装备折旧费、淘汰机具出卖款和成员出资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合作社要根据自身的种植结构、种类和经营面积来确定机具的更新种类,机具更新后要满足合作社全程机械化作业的要求,原则上装备更新种类不变。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合作社配备有海关监管的拖拉机和施肥机等设备,必须在监管期结束后,方可进行机具更新。

  第六条合作社更新的装备要计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帐,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相关牌证。更新的机具价值不得低于淘汰机具原值,国投部分按照合作社原建设投入规模计算,确保合作社装备不贬值。

  第七条对违规进行机具更新的合作社,当地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应当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合作社依照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

  第八条合作社更新的拖拉机、收获机,必须安装GPCS定位仪。

  第九条合作社需要更新报废农机具时,需向本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待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更新报废农机具要注明机具种类、规格型号、架子号、底盘号等信息。要通过农机指挥平台系统上传省农机调度指挥中心并报省农委农机局备案。

  第十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可按照购机补贴管理相关规定对合作社优先给予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实施细则要按照省农委《暂行办法》制定,内容包括审批和备案程序、更新装备资金支付办法、监管责任制度等。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08年到2012年利用省财政资金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其解释权在省农委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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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暂行 办法 更新 现代 黑龙江省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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