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农委计财〔2014〕16号
津财农联〔2014〕41号
有农业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编制了《天津市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区县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2014年项目请于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市级申报;2015年项目请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市级申报。
(联系人:高印福 谷长山 电话:88290678 878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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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2014-2015年扶持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天津市农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
天津市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2014-2015年扶持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实施目标
按照“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通过实施项目,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形成以秸秆燃料加工企业为龙头,以秸秆经纪人(组织)为中介,农民广泛参与的秸秆生物质资源收集、储运、加工产业链条,为推动本市秸秆燃料化利用形成规模化产能,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项目支持条件
项目支持对象为从事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的企业。企业申请项目扶持需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
(三)有比较稳定的秸秆收集渠道和秸秆燃料产品销售渠道。
三、项目建设要求
企业项目要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具备年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2万吨以上(含2万吨)的生产能力。
(二)建成2000平米以上(含2000平米)的秸秆原料储存库房。
四、财政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符合支持条件且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企业,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购置相关机械设备建设加工生产线及建设秸秆原料储存库房给予补助扶持。
(二)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建设规模,按照不超过上述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补助资金下达。为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采取“先建后补、分批下拨”的方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其中:项目获批立项后,先行下达不低于50%的补助资金;被扶持企业投产验收后确实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或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本区县农机等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前期申报工作。
(二)申报项目经区县初步遴选确定后,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农机办。
(三)市农委、市财政局委托市农机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与论证。
(四)市农委与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批复。
(五)区县依据项目批复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项目资金申请,主送市农委、市财政局,抄送市农机办。
六、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的企业,在填报项目申报书时,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与农户或秸秆经纪人签订的农作物秸秆原料合作收购意向文件的复印件;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产品长期供应协议或意向文件的复印件;
(五)能反映企业当前已有建设情况的图片、照片的电子版,以及企业建设发展情况介绍的幻灯片(ppt格式电子文件)。
附件:天津市秸秆生物质燃料加工中心扶持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