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新疆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24   来源:新疆农机局   

新农机计财〔2014〕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 点击下载

  2.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格式) 点击下载

  3.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格式) 点击下载

  4.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格式) 点击下载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新疆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简化和下放行政审批程序和权限,充分发挥基层创造力和执行力,做到责权一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结合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以下简称“发展专项”)是指为完成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任务和目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专项管理坚持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专款专用,务求实效;注重基层,促农增收。

  第四条  发展专项由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自治区级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的执行与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等。

  地州级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年度项目指南框架内制定本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本地项目申报、审核、论证与选定工作;下达本地项目与资金,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本地项目总结、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本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等。

  县市级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地州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县市需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要求组织本地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按照地州审批确定的项目,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和自验收;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按照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研究制定年度发展专项预算方案。包括: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纳入自治区农机局本级部门预算的发展专项名称与资金规模,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留非农机局部门预算安排的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分配并下达地州的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

  第六条  纳入自治区农机局部门预算的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编入自治区农机局部门预算;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留非农机局部门预算安排的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与资金使用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分配并下达地州的发展专项由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所辖县市数量、林果业面积、牲畜年末存栏数、农机总动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参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与权重,按因素法测算,并结合各地项目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情况等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将年度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各地州。

  第三章  项目指南

  第七条  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发展总体部署与要求,结合自治区农机化年度发展任务目标与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指导各地开展年度发展专项工作。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资金总体使用方向,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内容、补贴标准、承担项目的条件要求等。

  第八条  各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年度项目指南范围内,根据当地农牧业发展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重点,研究制定当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县(市)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州)市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需抄报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县(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州)市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研究确定本县(市)需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组织拟承担项目单位填制《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准备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县(市)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各县(市)上报申请项目文件时,需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五章  项目审定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各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的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规模,等额确定当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各地在组织本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论证、选定等工作时,应体现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项目与资金应主要安排运用到县乡两级直接服务群众的项目上。

  第十五条  各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后,需编制当地年度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将电子版报自治区农机局审查,审查无异议后由地(州)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当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各地下达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文件需抄报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地项目下达后原则不上允许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不适合实施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向地(州)市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地(州)市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进行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各地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需抄报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机局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安排部署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自治区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自治区农机局各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其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第十九条  各地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当地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当地的年度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农机局。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机局汇总分析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做到目标明确、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完整、分析到位、效益评价客观、问题反映真实、意见建议合理可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专项工作经费外,在项目到期,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 均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与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农机局负责组织自治区直接安排项目的验收工作,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验收工作。无特殊原因,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的次年一季度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地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执行期。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以项目批准立项时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为依据。项目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对原指标、任务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变更后的项目指标、任务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于项目实施年度年末或次年年初,制定到期项目验收计划,印发到期项目验收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验收组按计划对所有到期项目逐项进行验收。按照具体项目内容,验收组成员应由各层面、各行业、各部门的管理、技术、经济(财务)、科技等人员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合作企业等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项目合同书或实施方案、项目工作总结或自评估报告、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总结、操作规程(或标准)、效益证明、发表的学术论文、形成的技术规程、新机具的性能测试报告、产品使用效果证明、获专利奖励情况、培训人员等相关材料应作为项目验收材料附件。项目涉及到实施面积、产生的效益、机具推广应用的效果等情况应由当地农业、农经部门或农户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按照项目验收计划对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正式验收,填制《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对以形成实物量为主的项目要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对科技推广与研发类项目可采取会议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计划任务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执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五)经费使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查明原因,无特殊原因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方式延期验收;因特殊原因验收未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八章有关内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到期项目验收计划、验收结果和验收工作总结应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对各地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对本地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对本地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管,采取随机抽检、督导检查等方式加强本地项目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执行到位,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不定期组织人员,采取重点抽查、互查等有效方式对各地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相关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验收情况等。项目档案应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在财政扶持农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自治区视情况酌减次年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由项目验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县(市)未完成项目的资金额度应从次年该县(市)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中双倍扣减调剂至其他项目执行好的县(市),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当地发展专项的管理制度或细则,规范项目申报、论证、确定、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鼓励各地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管理方式方面进行创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4358-1.html

标签:农机 管理 暂行 办法 专项 发展 财政 扶持

上一篇:农业部做好南方水稻集中育秧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