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4〕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既定的农机化发展目标,结合自治区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14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于2014年6月25日前报送农机化半年工作总结,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包括自评表、分项指标的评价依据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和大事记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4314509、4328990(传真)
电子邮箱:xjnjbgs@163.com
附件:
1.2014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
2.2014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格式) 点击下载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新疆2014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
为确保实现既定的农机化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客观评价各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发挥评价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倡行新疆效率,强化效能建设,激发和调动全区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地州市农机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工作质量,争创一流业绩。
二、评价的对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三、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内容
(一)制定指标的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72号)、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地农机局的重大工作目标。
(二)农机化主要业务指标评价的内容。包括10项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
四、主要业务指标评价的原则
(一)坚持重点突出、科学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日常管理和年终评价相结合,以年终评价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主要业务指标评价的程序
(一)自评(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地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2014年度农机化主要业务评价标准逐项进行自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于1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包括自评表、分项指标的评价依据材料)报局办公室。
(二)初评(2014年12月10前完成)。局相关处室站结合局办公室提供的自评报告,按照责任分工对各地农机局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指标进行初评,结果报局办公室汇总。
(三)审核(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情况逐项进行审定。
(四)评价(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由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