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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八抓”规范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
2014-04-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抓规范章程和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是抓规范注册登记。按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条例》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特别要在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三是抓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权力和义务。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四是抓规范成员管理。根据章程规定,规范成员入、退社手续,健全成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成员必须以生产同类农产品或提供(利用)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但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80%。

  五是抓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六是抓规范财务管理。合作社是会计主体,应依法建账,独立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来记录成员出资情况、公积金变化情况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七是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和资金,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切实满足成员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八是抓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可分配盈余: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增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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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运行 机制 完善 规范 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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