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机财字〔2014〕7号
各市县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快农机合作社建设步伐,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快农机合作社建设步伐,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7日
山西省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为规范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农机合作社财政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合作社项目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为扶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促进农机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服务功能、解决合作社机具存放难、存放乱、维修技能差、提高农机化组织程度和农机合作社经营效益、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预算项目资金。
第三条 该项目资金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特色产业服务、提高农机合作社作业潜能,选择规章制度完善、有规模、有场地、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机合作社进行扶持。通过扶持,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化生产、经营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促进农机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对象
第四条 享受项目扶持的对象必须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合作组织,同时把“示范”合作社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五条 享受扶持的农机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符合《合作社法》登记程序、证件齐全,经县农机部门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将有关合作社的信息录入“山西省农机服务组织信息系统”。
(二)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和机具存放场地,合作社成员在20人以上、主要作业机具在8台以上、配套作业机具在20台件以上,完成的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在开展农机作业服务中能够形成“抱团”或“集成”合作的运行机制。
(三)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合作社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且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建立社员个人帐户,有公积金和公益金提留。
(四)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市、县)农机合作社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或有助于推进“一乡一社”建设目标的实现,建设内容明确,建设积极性高、发展潜力强劲,有做大做强的基础和客观条件。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内容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
(一)农机合作社以“优惠价”方式为社员开展耕耙播收机械化作业,或“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或合作社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二)合作社技能培训、引进、示范农机新技术。
(三)增加合作社需要的维修设备和生产作业设备。
(四)开展农机化市场信息服务,建设信息平台,以及举办技术服务。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等制度。项目安排前由省农机局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农机化信息网发布,由市、县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省农机局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省农机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省农机局下达农机合作社建设计划目标任务及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后,经县农机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计划审核,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可分次支付部分项目资金,待工程建设任务完工组织验收后再核拨剩余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纳入农机合作社财务核算,由合作社监事会监督。项目资金及所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社员,记入合作社每个社员账户。合作社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省农机局下达的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同时要将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要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深入项目实施单位指导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适时省农机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