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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税惠取消区域限制
2008-03-26   来源:报社罗晓推荐   


    据媒体报道,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政策文本,将于近日出台。

    这两个文件主要用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内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惠政策。

    科技部调研室副主任胥和平表示,新《办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地引导国内企业通过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强调自主研发

    新《办法》主要以企业自主研发情况作为高技术的衡量标准,包括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所占比例,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都做出了明确界定。

    按企业规模大小,《办法》将不同企业的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所占比例划分为3档。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企业销售收入不同要分别达到3%、4%和6%。与此同时,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必须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企业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占比需达到10%。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除要符合《办法》所做的上述规定,《办法》还提出了“外资企业60%及以上的研发投入需在中国境内发生”这一地域界定条件。

    专家表示,新《办法》体现了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本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重要意义,有利于鼓励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及人才的培养与运用。同时,对外资企业的研发地点作出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些外资企业总部委托研发的现象,刺激外资企业技术溢出,将研发经费投入到中国境内。

    “产业税惠”惠及装备制造业

    新《办法》与此前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惠政策最大的区别是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原有的认定办法施行高新区内与区域外的企业双管制,进入区域的企业自动享有税惠政策,区域外的企业需要通过认定再享有相关政策。而新《办法》则去除原有的地域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术领域的内外资企业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原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配套优惠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对先进科学技术的需求。新《办法》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弥补了原有科技园区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而引发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使新税法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相协调,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力杠杆。(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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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限制 区域 取消 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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