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起的作用
(一)强化引导,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一要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以及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二要科学规划引导。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土地流转区域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三要树立典型带动。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探索性示范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乡镇一级重点抓好1~2个示范村的土地流转工作,以典型试点带动土地流转工作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经营和服务。一是完善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着重加快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建设力度,落实人员、资金、装备等,强化乡(镇)、村两级对土地流转服务和监管的力度。二是完善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网络管理,以村为单位定期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三是依法确权并加强流转合同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一定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做好合同完善工作,避免产生权属及其他利益纠纷。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一是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制订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要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流转价格增长的方式。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在县级成立土地承包仲裁庭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乡镇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组织。三是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对承包经营业主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项目的效益风险强化监管,对经营项目实施严格的备案审查。四是建立土地流转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退出的流转土地,建立再流转机制,保障所退出的土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再流转。
(四)加大扶持,完善土地流转支持保障措施。一是财政扶持。政府财政每年从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设置土地流转专项资金。二是信贷支持。建立融资担保平台,筹资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引导现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开办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探索农业订单、保险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三是技术服务。依托“农技校”和“阳光工程”,加强流转大户的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同时将技术干部向农村一线倾斜,派驻农业科技员,对种植大户及专业合作社进行“一对一”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各级农业技术人员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单位和个人,利用科技研发、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组织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五)强化保障,创造农村土地流转有利条件。一是继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完善土地流转农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长效机制,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基金,对土地流转的农民提供针对性常态化的免费技能培训;对进城入镇的农民,在就医、子女就学、签订劳动合同和税费征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根据财力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渐提高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的缴存额度和保障水平,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二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制定防范土地流转风险政策,建议设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金、灾害风险补偿基金、农作物病虫保险基金等,可重点尝试建立耕地保护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作为失地农民养老金、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探索实施互保合作方式,组建“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本着自愿原则,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风险。
(六)积极探索发展土地流转的创新形式。重点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要合理设置股权。二要制订规范章程。三要明确收益分配。四要完善保障机制。尊重农民意愿,平衡合作社与参股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