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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拉机报废制度探讨
2008-09-13   来源:泰安农机化信息网   


    拖拉机作为农村生产力中的生产工具,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抵御自然灾害、改革土壤耕作制度、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广大农民发家致富、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拖拉机报废制度不完善,大量拖拉机超期服役,安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恶化,作业成本增加,安全隐患严重,随着以人为本,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社会思想的确立,建立健全、完善的拖拉机报废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拖拉机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拖拉机报废的法律、法规,有些省市区只在农机管理条例中有笼统的说明,但不够具体、全面、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手中资金有限,拖拉机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到年限就淘汰令农民难以接受。另外,农机监理部门缺乏对报废拖拉机的全程监管,部分报废拖拉机不能及时拆解,让违法使用者和倒卖报废拖拉机者有机可乘,违法拼装拖拉机销售,牟取暴利。农机监理部门检测手段落后,在对拖拉机进行检测时只能靠眼看、耳听、手摸进行经验性检测,难以对拖拉机进行量化评定,也是拖拉机超期服役的主要原因。

    二、拖拉机报废的必要性

    拖拉机超期服役,由于磨擦、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技术状态的恶化,直接影响到拖拉机的作业安全,另外技术状态恶化,导致噪声加剧,影响驾驶员的听力、中枢神经系统,会出现以头痛和睡眠障碍为主的神经衰弱,驾驶员精神难以集中,烦躁不安,疲劳增加。拖拉机大量更新迟滞,抑制我国拖拉机技术的进步,使我国拖拉机工业发展缓慢。
  
    三、拖拉机报废制度应体现的主要内容

    1、法律制度支持: 造成报废拖拉机管理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拖拉机报废法规,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一部拖拉机报废法规,明确权利义务、违法责任,确定技术标准,让各地监理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明确主管机关: 农机监理部门多年来一直从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完整的管理体系,因此在新制定的拖拉机报废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报废拖拉机管理工作。

    3.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为拖拉机报废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二,要加强牌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拖拉机的性能和报废拖拉机的信息。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监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严禁给已报废的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对延期报废的拖拉机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第三,要提高拖拉机的检测水平,使用自动检测设备,按照拖拉机技术标准对拖拉机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检测的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第四,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驾驶报废拖拉机和非法拼装拖拉机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报废拖拉机的增长。

    4.加大惩罚措施 :对拖拉机驾驶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继续驾驶报废拖拉机的,应由农机监理对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倒卖报废拖拉机、拼装拖拉机,销售拼装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农机监理部门要经常性地会同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相当数额的罚款。

    5.加大国家财政扶持力度 :应在强制报废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而且补贴的数额不能太小,补贴资金由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6.加强对报废拖拉机回收企业的管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拖拉机的回收活动,农机监理、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拖拉机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宁阳县农机监理站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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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探讨 制度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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