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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种粮农民购油实行退税制度
2008-12-08   来源:新华报业网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12月5日中国新闻网)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将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但是,对种粮农民“必要扶持”太笼统,容易产生制度漏洞。如果以补贴形式出现,则容易出现截留等“实而不惠”的不良现象,而且很难达到体现公平,不如采取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以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种粮农民申请退税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乡镇一级政府提供的承包种粮田亩数,据此核定一定比例的用油额度。第二;与承包田亩相一致的身份证和购买成品油发票或其他完税证明。第三;根据“种者非耕,耕者非种”的现状,部分申报退税者还需提供燃油机械作业雇佣的协议。因为在农村,不少农户自家没有燃油农业机械,而是雇佣拥有农业机械的农户进行集中耕作,而拥有农业机械的农户不一定承包大量土地,而是靠帮别人耕作收取劳务费。对此,应允许种粮户将按田亩分配的用油额度进行转让,利益分配由雇佣双方商定。其中,最关键的是田亩用油额度的核定,应由地方税务部门按乡镇农业用地的总面积逐一核定后,建立统一的电子资料库,一方面防止重复申报和多报冒领,另一方面作为种粮农民燃油税缴退档案予以保存,逐年记录动态变化,这有利于掌握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和分析种粮集中与分散对消耗成品率比例,为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
  
  在具体退税环节上,实行在限定田亩用油额度内确定退税比例,超额自负,少耗多退,完税票据退税后加盖已退讫印章,防止没有用足油耗额度的农民将其他人的购油完税证明拿来退税,鼓励种粮农民减少能源消耗。用油额度内的退税比例可实行“倒递增法”。比如农民老张核定年度用柴油1000升,实际用油1000升,缴税800元。规定应退税60%,则获退480元;如老张只购了柴油500升,缴税400元,则按照退税比例可享受退税80%,即获退360元,还可规定低于30%购油数的,获得全额退回税款。同时规定,用油额度在本年度有效,不得结转;退税一次性结清,无结存和余额。这样一来,比补贴等扶持政策更加细化,而且便于操作,不致于因为新征燃油税而增加农民负担,还可以通过建立种粮农民燃油税平台,实行信息资源共享,为新时期促进“三农”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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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制度 实行 农民 种粮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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