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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机安全监管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建议
2009-05-07   来源:涪陵区农机办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机监理的职权范围。该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该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农机监理具有对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拖拉机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考试合格后,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拖拉机驾驶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等四个职责。

  2005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一个会议记要,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将登记管理的变型拖拉机移交当地车管部门。就涪陵而言,按照规定移交后所管理的拖拉机不足20台,农机安全压力不明显。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力度不断加强,各类农业机械得以迅猛发展,继续呈快速增长态势。目前,涪陵农机补贴机械突破10000台(套),在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近600台,为当地农村经济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农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当前农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农机行业的主管单位,道交法赋予的四大职责,没有赋予农机部门上路执法的监管职责。我们通常讲的农机安全生产三大防线: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限,出现了监管缺位。拖拉机管理资源未能与交警共享,导致交警纠违处罚落不到实,拖拉机驾驶人无处交纳罚款,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当地政府又将农机安全责任落在行业主管部门头上,我们深感左右为难。按照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的要求,乡镇一级的监管更加为难,机构调整后农机站合并为水利农机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安全员形同虚设,并多数为兼职,履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在安全上,基于多种原因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三差一低”现象非常明显。所谓“三差一低”就是拖拉机安全性能较差、车况较差、作业环境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较低。价格便宜的拖拉机安全性能确实较差;机手图多拉快跑收回成本,能跑则跑,超负荷运行导致车况较差;绝大多数的拖拉机在山区搞运输,乡村道路条件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法律意识、安全常识、维修知识、驾驶技术、应急措施等能力较低。宣传教育这一块指导督促在区县,开展活动主要在乡村社。然而,没有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乡村社开展活动举步唯艰,收效甚微。

  (三)源头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农业部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台了41、42、43号令,实现了办证程序规范化,档案管理制度化,但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多数农机监理单位常年实行的人工检验,检验工作随意性较大,全凭检验员的经验和个人素质办事。考试设施设备不齐全,多数单位没有考试场地、没有专门的考试车辆,多数是租用车主的机车进行考试,安全性能、车况不清楚等问题是一大安全隐患。

  二、建议意见

  (一)关于监管缺位的问题。农机监体制改革可参照“林业公安”模式,实行“农机公安”运行机制。隶属农业(农机)部门,接受农业(农机)公安部门双重管理,市级设置农机公安监理总队,区县级设置农机公安监理支队或农机公安监理大队。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外的道路及乡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部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二)关于宣传教育的问题。结合农业部门的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等项目对农机手进行教育培训。

  (三)关于源头管理的问题。按照规范化的要求,保证农机监事机构有必要的专用考试场地、检验设备、考试车辆,装备农机监理。

  (四)建议制定农机监理执法标志服的问题。为了保证农机监理机构对行驶作业中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机监理执法标志服,在执法过程中有明确的执法标志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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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若干 问题 建议 存在 监管 安全 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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