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浅议农机事故产生的原因 防范对策及其行政处罚
2010-08-02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农机局   

  目前,农机个体经营户逐年增多,过去的集体拖拉机站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纷纷解散,几乎已成为个体农机户一统天下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个体农机户分布面广,机动性强,作业种类多,农忙季节私营车主临时雇佣人员多,雇佣人员只关心自己的收入,对机车的安全性不太关心,而雇主考虑到眼前效益,也不愿意在安全设施上花钱,从而使事故隐患增多。

  一、发生事故原因分析

  (一)肇事地点分布

  农机事故主要发生在田间道路和作业场地、乡(镇)场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原因之一是居民点附近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单位、学校、医院、居民区和流动人员及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较集中,道路路口多,交通标志缺乏而且很不规范,有些驾驶员往往在作业完毕收车后,产生松懈情绪,反应迟钝导致事故发生;二是一些黑车未经技术检验,安全性能低,车况差,操纵和制动困难,对突发事件难以应付;三是乡村道路路况差,人车混行,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淡漠,易发生事故。

  (二)肇事时间分布

  统计数据表明,农机事故多发时间主要集中在4月-10月,也就是春耕、三夏、秋收、秋翻季节,农忙时,各类农业机械都纷纷出动,参加拉运农资、耕种、收割等农田作业,车流量大,人员相对集中,农村道路情况复杂,拖拉机违章载人的多,特别是小四轮更为严重,在农忙时把拖拉机当成主要的载人工具,虽然我县加大了田检路查力度,但是由于监理人员少,装备差,难以面面俱到,仍有黑车非驾现象,部分有牌证的车也不愿意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容易引发农机事故。

  (三)事故类型分布

  农机事故中,拖拉机、农用车自身事故最多,主要是驾驶员和乘车人,其次是行人、自行车发生的事故。主要原因:一是拖拉机、农用车在运输作业中制动、转向、行驶平顺性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作业环境差,遇到翻车后,驾驶员和装卸押运人员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死亡率高,大中型拖拉机、小四轮在运输作业中稍有不慎极易因挂车装载过重和惯性作用而顶翻主机,装载押运人员乘坐位置安全性差,容易造成跌落事故。所以自身事故比例很高;二是一般人误认为拖拉机速度低,自行车、行人遇车后不及时躲避反而横穿道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人的不安全因素

  农业机械私营后,有的是父亲带儿子,有的是哥哥带弟弟,技术掌握不规范,对新技术、新知识、新机具缺乏学习,造成农机驾驶员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依法驾机意识淡漠,认为只要我买了车我就能开,出了事又不让别人负责,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农机驾驶员违章作业现象非常普遍,人货混装、拖拉机载人、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现象大量存在。

  二、农机事故防范对策

  1.加强农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和装备建设,把好进人关,对新进人员应认真审查,搞好岗前培训,对现有的农机监理人员要采取岗位练兵,脱产进修,长短训结合等方式,进行再教育。同时每年应拿出一定时间开展军训,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其次,要逐步加大对监理装备的投入,有计划地配备交通、通讯、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等技术设备,加快计算机系统建设,提高快速反映能力。

  2.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理》、《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它明确了农机监理队伍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单等把《条例》送到农机户家中,使广大拖拉机驾驶员学法、知法、懂法,提高机手法制观念,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在学校、农村广泛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学生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3.抓好牌证管理,强化机手培训

  对各类农机车辆上户必须严格审查“三证”,“三证”齐全的,才可以办理上户手续。年度检验时也要依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合格的予以检验,发放合格证,不合格的坚决要检修。机手培训的时间和质量要有保障,真正使他们学到知识,要掌握技术要领,严把考核关,要杜绝那种重实践环节不重理论学习的现象,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才能发给驾驶证。

  三、农机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农机事故行政处罚的条件

  1.农机事故行政处罚,必须以责任人违反农机监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为前提。只有农机事故责任者的行为是违反了农机监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已经形成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时,农机监理机关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不能实施。

  2.农机事故中行政处罚的被处罚者,必须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这是指在事实行政处罚时,对被处罚人在年龄、精神、智力方面的要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时,则应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他所造成损害后果的有关法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3.农机事故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违章行为必须不是符合条件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当事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限于我国目前的道路和田间作业条件,紧急避险在农机作业中极为常见,此类事故的法律责任应由造成险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农机事故处罚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整个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肩负着依法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理的行政职责,在农机事故处理中具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农机事故情况非常复杂,行政处罚的运用政策性很强,所以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严格掌握政策,作到不枉不纵。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实际,区别对待。运用行政处罚是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教育当事人,教育大家从中汲取教训,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农机事故中行政处罚的运用是通过对责任人的处罚来教育大家和本人,增强农牧民驾驶操作人员遵纪守法观念的目的。因而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绝不能忽视对责任人必要的教育,简单的以罚代教或一罚了事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应当在施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被处罚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之充分认识到自己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提高对农机安全行驶作业重要性的认识。

  以责论处,过罚相当的原则。是指在农机事故行政处罚中,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必须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或对事故的造成责任不大,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即使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应当进行处罚和对驾驶证件进行处理的,也要区别情节轻重和主观过错的不同,在法定的罚款数额和驾驶证件处理时限范围内,作出恰当的裁决,而不能不分主客观情况,简单划一地进行处罚。

  民主与法制想统一的原则。是指在施行行政处罚手段时,既要维护法制的尊严,用处罚违法责任人的方法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在处罚中尊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行政法律规范施行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农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措施,但同时也必须保障被处罚人本身公民合法权益不收侵犯。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裁决时,可以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复议决定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农机事故行政处罚裁决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如果结果发生错误,应当向被处罚者承认错误并即使改正,对由于行政处罚错误造成被处罚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4-52253-1.html

标签:农机 及其 行政 处罚 对策 防范 事故 产生 原因

上一篇: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下一篇:农机农艺要结合更要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