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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修订稿引发的拖拉机属性争论
2011-03-02   来源:农机化导报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请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农业系统尤其是农机系统内有关专家的一场争论。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定义,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明确归属到“机动车”中。而在农业系统内,显然有不同的“声音”。

  专家声音:“拖拉机是农业机械”

  2月中旬,来自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中国农机安全报社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的有关专家、教授和一直关注相关问题的资深记者们,与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一起,对《GB7258-2004》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门研究,尤其是围绕拖拉机与机动车的法律关系问题,开展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探讨。

  “从学科分类和科学角度看,拖拉机是一种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从生产实践来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有两种形态,一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二是上路转移地块的‘农田作业拖拉机’。而只有第一种形态的拖拉机运输机组才具有机动车的属性。”研讨会上,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以及GB7258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划为机动车,既不合科学,也不符法律。

  “从法律上来讲,《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机动车’,也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会专家认为,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纳入“机动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会专家解释,《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农田作业拖拉机,即使上道路行驶(转移地块),也不具备“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条件,不符合“机动车”的含义,不能属于“机动车”。

  “无论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是《道交法》都明确了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行使管理,是农机部门的职权。”与会专家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恰恰体现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属性和由农机部门管理的法律分工。因此,在技术标准分类时,也应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将拖拉机纳入农业机械标准,而不是纳入机动车标准。

  一线监理工作者声音:“认为拖拉机是机动车,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

  “过去农村拖拉机搞运输的多,道上跑的多,长期以来就给人形成了这么一种印象――拖拉机就是机动车。而且从普通生活常识来讲,拖拉机很容易被当作是机动车的一种。这跟过去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条件有关。”一位长期从事监理工作的一线监理人员告诉记者,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农民购买拖拉机多数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对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进入21世纪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拖拉机从事运输作业,安全性能差、耗油高、效率低,拖拉机越来越多地退出了运输市场。“目前,新购置的拖拉机从事运输作业的不超过20%,而且这一比例还在降低。因此,拖拉机退出运输市场、回归农田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还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看成是机动车,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这位老监理人表示。

  其他声音:“不是‘机动车’还咋上牌”

  “不是‘机动车’还咋上牌?”当记者就专家讨论会上的一些观点随机采访一线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时,相关工作人员反问记者道。

  《道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由公安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农机部门参照该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据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牌证管理的前提就是承认其是“机动车”。“《道交法》只明确了对机动车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是机动车就不能实行牌证管理。这是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相关人员表示。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与是否具有机动车属性无关。《道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由公安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由农机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机动车可以依法实行登记制度。可以看出,《道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同时,也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还规定对非机动车也可以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是否实行登记制度,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拖拉机就是按机动车来管理的。我们给拖拉机上牌照,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缴纳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拖拉机不是机动车,拖拉机缴纳交强险的法律依据呢?”相关人员又抛出了另一个问题。

  “三率”(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偏低一直是困扰农机监理工作的一大难题,而影响拖拉机上牌率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拖拉机交强险的缴纳,要么是农民因高昂的交强险费用而不愿负担,要么是保险公司因相关业务的亏损而变相拒保。但无论是何种原因,交强险不能缴纳,拖拉机就无法上牌照,拖拉机不上牌照,监理部门就缺乏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和有效监管,相应的,拖拉机的安全隐患就会增加,事故增多。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如果“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在机动车的范畴,似乎可以从法律上找到“不缴纳交强险”的依据,那么困扰拖拉机上牌率的问题看似可以迎刃而解了。

  拖拉机属性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据了解,抱着审慎的态度,农业部将在3月1号召开的农机安全监理有关问题研究专家会上,继续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机动车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研究。届时,来自山西、辽宁、河南、江苏、山东、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地方的专家代表以及来自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南京农机化研究所、农机院、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中国农机安全报社的有关专家、学者们将围绕这一问题继续探讨,以期得出圆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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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属性 争论 引发 修订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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