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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及报废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2011-08-24   来源:中国农机推广网   

  随着我国经济强劲发展和购机补贴的实施,我县近年来农机装备总量迅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大量的老旧机具在役使用,影响了农机装备的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为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农机部门的通知安排,我们梁山县农机局于四月份向各乡镇农机站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农机修配站<关于做好“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调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征集调研材料,经过三个多月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县农业机械装备结构的现状。

  截至2010年底,我县拥有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12178台,其中使用年限6―11年5953台占48%,12年以上的2823台占23%;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小或等于14.7KW)5027台,其中使用年限6―11年2190台占44%,12年以上的348台占5%;联合收割机901台,其中使用年限6―11年542台占61%,12年以上的76台占8%。

  二. 农业机械报废的范围、报废标准及其残值的确定

  农业机械报废的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报废标准及其残值的确定:拖拉机的报废年限及其残值应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和功率的大小分别该定,例如单纯从事家庭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只在三夏、三秋农忙季节当牛使用,平时很少使用,每年的使用时间不到两个月,其报废年限就应该长些;而既从事农田作业(跨区作业)又进行运输作业的大型拖拉机其报废年限就应该短一些;报废农业机械的残值应高于废旧金属回收金额,按农民的话说,“至少要比卖废铁强”。既能符合国家的环保、节能、排放、效能等多方面的要求,也有利于农机户的接受能力和长远利益。

  (一)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5万小时);

  2、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3、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4、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5、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6、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7、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8、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小型轮式拖拉机残值约为2500元,中型轮式拖拉机残值约为4000元,大型轮式拖拉机残值约为6000元。

  (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1、使用年限在7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2、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3、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4、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5、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6、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残值约为9000元。

  三、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条件:

  1.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中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2、应有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人员2人以上,技术工人应8人以上,其中至少3人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

  3.拥有1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和停放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

  4.拥有一定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等。

  四、加强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管理

  拟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农机质监、监理部门的监督。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择优选定。回收解体机构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及时拆解,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报废机具档案。同时,应当规定回收解体机构的相关禁止性行为: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报废的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维修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零件拼装农业机械。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政府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应当采取一些鼓励措施

  对已满报废期限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提倡使用者主动申请报废,同时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报废旧机予以补偿、更新机具予以鼓励。政府可采取以旧换新、农机购置补贴等多种的鼓励措施,有效地提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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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更新 情况 调研报告 年限 使用 联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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