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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部应该取消久保田的农机购置补贴吗?
2012-09-29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吴亦鹏)   

  钓鱼岛争端引发农机界对政府给于日系农机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重新思考,有“取消论”与“保持论”两种。

  取消论者提出,“你不仁,我不义”,钓鱼岛不解决,补贴取消。孰不知这些有补贴资格的日系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法人,还有很多是合资企业,有中资或其他国家股份在其中。“唯股权论”决定是否取消补贴显然与情与法都不妥。对于中国企业法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取得、保持、取消中国政府均有严格的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从狭隘的民族主义出发,而应注意国际影响,不能破坏投资环境。随意取消补贴有悖法治原则。因此,已经取得补贴资格的外企应保持。

  我们先看看外企是如何取得中国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首先需要需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2010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438号公布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在鉴定实务中,境外农机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农机企业,境内成立的农机企业并不完全具备生产条件,农机鉴定机构可以到境外生产场地进行生产条件检查,同样可以取得农机推广证书。

  第二步是进入农机推广目录,《2012-2014 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报指南》规定的“境内生产”如何理解,并没有权威解释,有领导介绍,那怕在中国境内完成一个螺丝拧紧也算境内生产;我认为应解释为境内生产场所应具备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生产条件”。

  我个人的观点是,在对外开放中实施“国民待遇”是普适的规则,“超国民待遇”只能是特例。对于已经取得中国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日系企业主要没有违反政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宜取消补贴资格,这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同时,我们注意到,《支持推广目录申报指南》规定的“境内生产”在目录申报过程中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主要参考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而对于外企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并不注明是否在境内生产、境内生产场所是否完全具备生产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在目录申报过程中,对于外企要严格审查境内生产场所是否具备鉴定大纲规定的生产条件。如果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严格取消补贴资格,无论是日系还是其他外企。同时,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境内生产场所尽管具备生产条件但实际是整机进口或者是构成整机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的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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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取消 农业部 应该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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