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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思考
2013-06-24   来源:凤凰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近10年来,中央连续下发9个指导支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改革开放初期那种一家一户简单的承包生产经营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刚刚兴起,且不规范,需要政策支持和推进。

  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付的消耗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买卖农产品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如果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促进专业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基地。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本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发展主要有三种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利用公司的品牌优势,合作社组织农户按照品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产品以订单形式由龙头企业负责收购。合作社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种养大户创办型。由种养大户或经营能手牵头,农户参加,在组织内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行业协会带动型。依托行业协会,以生产同类产品为基础,以“协会+基地+农户”为合作模式。从各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金额随意增大;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章程制度不够规范,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大部分合作社没有结合本社的业务特点制定章程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多数合作社没有专职会计,账务处理不正规,难以进行会计经济核算。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停留在原料供给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规模相对较小,服务内容单一,带动能力不强,合作层次不高。

  相关建议

  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发展规模。强化指导,健全内部规范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指导工作,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同时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相关制度,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大扶持力度。应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涉农金融部门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合作社种植、养殖及农产品流通环节资金的不足;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实力强、带动力大、辐射面广、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专业合作社。稳定联结机制。在发展“订单农业”的同时,明确产销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和提倡合作社通过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设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合作社通过吸收农户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形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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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现实 思考 专业 农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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