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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里的“小鬼”须靠制度清除
2013-11-14   来源:华声在线   

  近日,本网新闻热线接到实名爆料,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丙方:冯某,身份证号码显示该女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一未满14周岁少女出资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四川在线11月13日)

  农业合作社本来是农民间通过相互合作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共同体,成为其成员的首要前提是有经营能力和相互间的无隙信任,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是同心同德共同经营。但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中泓农业合作社却出现了未成年人为成员且一直未参与经营活动的怪事,另一个吊诡之处则在于,该未成年人的父亲实则为当地某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官员。个中原因必须向社会澄清,否则,受害的不仅是中泓农业合作社未来发展之路,也可能损害该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这位官员父亲的廉洁清白。

  将其未成年女儿成为中泓农业合作社成员,背后是否有该官员在背后经营的影子,该未成年人是否是其父在农业合作社里的 “傀儡”,从而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收取灰色利益来掩人耳目呢?从农业合作社协议第六条中看,丙方责任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一个未成年人,能有多大门路和本事来协调合作社所需资金,且其属于在校学生,又有多少时间来照顾合作社业务?仔细观看协议发现,协议第六条第三点或许才道破了该未成年人入主中泓农业合作社的“机关”: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原来这剩余部分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才是“小鬼”加入合作社的要害。

  政企分开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必要,也是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把自己未成年女儿推向经营前沿,让“小鬼”在农业合作社中替作为父亲的官员抛头露面,成为名义上的合伙人,而背地里却是作为官员的父亲暗中操纵,可谓是该官员煞费心思的结果,但却并不是一步高招,早已被明眼人看穿,也终不能得逞。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要根治“小鬼”入主农业合作社的现象,除了要看表面现象,更要透过现象,看背后的力量,通过对《公务员法》、《侵权责任法》《农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的强有力执行,进一步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使借助“小鬼”混水摸鱼,从中渔利的官员难以得手,受到应有的惩处,应该是根治“小鬼”入主农业合作社的必然结果。(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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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制度 清除 社里 合作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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