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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要“沉”到农村去
2017-07-20   来源:中国科学报   

  农地是关键突破口

  《中国科学报》:农地作为最有价值和最有抵押潜力的资产,被看成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关键突破。在现行条件下,利用农地作为突破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程郁: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多次在农民与集体之间变换与分化,形成了独特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法律上不允许农地设置抵押,这极大制约了农村抵押融资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相关法律修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规范、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等还需要逐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改革应当全盘考虑、统筹设计和系统推进,必须要以上述各项制度的建设完善作为其发展的基石。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土地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土地产权交易的受限性,决定了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而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弱质性以及承载的多重基本保障功能,比如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业的生态涵养和保护功能以及粮食安全的保障功能等,也要求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等发展需要全面、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政策引导机制,以确保抵押的设置和资本的引入不会损害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国内粮食生产能力和农村生态环境。

  《中国科学报》: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该如何发展?

  程郁:尽管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改革具有复杂性与艰巨性,试点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仍是农业与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支持制度。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过程中,伴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在特殊的国情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的发展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应综合平衡农业生产支持、农民基本土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以及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促进建立相互支撑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实际上,对于我国是否适合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以及如何发展,业界有着广泛的争论。而我们认为,只要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条件,我国仍然可以在不完全的农村土地产权之上建立起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现实要考虑的各方权责关系对等和利益平衡找到关键“支点”。以独立分置的经营权为载体设置抵押,既能够让农业新型经营者发展现代农业所投入的各种地上固定设施、农业资产能够有效周转,保障其产业升级投资后的财务可持续性,也确保了经营者的抵押行为不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承包者土地承包权造成侵害。实际上,现代农业地面资产的价值是远远大于土地本身的价值,应当以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和地上附着物不动产登记颁证相结合,重点发展以经营权为合法载体的农业设施、农业资产等地上附着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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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农村 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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