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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大有可为
2014-05-08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陈慧)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一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据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场金融需求情况的调查显示,辖区家庭农场稳步发展,资金需求旺盛,但当前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还存在贷款额度不能完全适应大额资金需求、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应引起关注。

  调查结果表明,家庭农场稳步发展。一是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13年末,内蒙古符合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由2011年的48398个增加到51720个,覆盖乡镇由285个增加到390个,参与农户数由54865户增加到64379户。二是经营日趋规模化。截至2013年末,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由2011年的1570.76万亩增加到1826.6万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7.07%,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353.31亩,是全区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12.55倍。三是增收效果明显。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明显提高。截至2013年末,全区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由2011年的101.74亿元增加到130.39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由21.02万元增加到25.22万元。

  调查显示,家庭农场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一是贷款额度有所增长。截至2013年末,家庭农场贷款余额由2011年的45.38亿元增长到66.2亿元,平均每个农场贷款由9.38万元增长到12.8万元。二是贷款满足率提高。截至2013年末,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满足率由73.75%增加到79.27%。三是保险(放心保)覆盖面提高。截至2013年末,内蒙古共有25家保险分公司在相关盟市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涵盖了10多种种植业主要农作物品种如玉米、小麦等,养殖业如生猪和奶牛。四是信贷需求额度普遍较大。据调查,2013年,种植业家庭农场、畜禽饲养业家庭农场、水域养殖业家庭农场户均信贷需求分别为8.51万元、31.6万元、25万元,分别是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4.26倍、15.8倍、12.5倍。五是贷款期限多元化。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贷款额度不能完全适应大额资金需求。调查显示,100亩以上规模的家庭农场资金需求量较大,但信贷资金满足度却明显不足。涉农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对农户贷款实行单户限额管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5万元,对规模3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授信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内,对规模100亩左右的授信额度在15万元之内,300亩以上的控制在20万元之内。

  二是贷款期限难以满足中长期融资需求。调查显示,虽然家庭农场中长期贷款余额由2011年的10.15亿元增加到13.57亿元,但占贷款余额的比例由22.36%减少到20.5%,说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机构对农户仍然主要发放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对家庭农场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还没有从结构上进一步提高。农户在自行解决中长期贷款需求时进行民间融资仍较为普遍,提高了融资成本。

  三是融资成本普遍较高。调查显示,涉农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贷款在利率上与一般农户贷款有所提高。如农村信用社对家庭农场的短期贷款平均利率达到13.58%,较商业银行6.93%的平均利率高出近一倍,而对普通农户短期贷款平均利率为12.17%。据调查,在正常年景下,种植业家庭农场资产利润率在8%至15%,畜禽饲养业家庭农场在10%至15%,水域养殖业15%。家庭农场在面临较大的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情况下,经常发生亏损,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和贷款利率。

  四是农业保险品种单一且设计不合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缺乏巨灾保险机制,保险赔付率高,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导致农业保险险种较少。目前,仍然存在部分盟市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少,保险险种少和保险赔付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五是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产。家庭农场所拥有土地为农村耕地,只是与政府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没有土地证,不能作为抵押物。其他的固定资产由于评估价值较低,也不足以用于抵押品。

  六是家庭农场发展快而扶持政策细则出台难。实践中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家庭农场,是以经营耕地的规模、是以家庭成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还是以工商注册为准,或是三者兼而有之,目前仍没有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的说法,致使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出难台、落实难。

  相关建议

  一是制定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研究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组织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和培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家庭农场融资成本。

  二是创新家庭农场信贷产品。创新家庭农场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对农机专业户开办农机具抵押,对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要创新农业订单融资贷款,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

  三是形成家庭农场发展合力。对支持家庭农场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激发金融支持的积极性。设立家庭农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家庭农场贷款担保、还贷周转。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贷款。

  四是分散家庭农场信贷风险。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家庭农场信贷风险。

  五是明确主体地位。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家庭农场注册或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家庭农场的内涵、认定标准、设立条件、登记事项等作出规定,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研究拟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划,把家庭农场作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抓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大力宣传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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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大有可为 家庭 支持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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