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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农机安全管理主体与对象特征和取向的研究
2014-01-06   来源:中国农机新闻网   

  目前,江苏省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处于转型期,如“变型拖拉机”管理的减少,纯农机管理的陆续进入,上道路拖拉机管理的改进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管理的减负调整,预防农机事故操作层面的探索规范和监理机构的建设改善等。因此,当前需要切实发挥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实现农机安全分类管理,力求变繁为简、变难为易,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扩大预防农机事故的覆盖面;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和适时改进工作,问题找不准、症结抓不住,就会有劲使不上或使不好,甚至抓不到点子上,牵不住牛鼻子,让结果更糟。俗话说:“将军谋败不谋胜”。善于用批判的精神反思过去,弄清问题本质和基本特征,在失败与成功的转换中寻找特点规律,方能保持清醒的头脑。

  农机管理与交通安全工作差别较大

  交巡警支队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机动车管理与农业机械管理大不相同。

  一是基础条件不同。公安交巡警部门为国家行政单位,多数民警从专业院校毕业,经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录用。江苏省12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只有14个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农机监理人员本科学历以上相对较少,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宣传教育经费等欠缺,部分单位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仍靠收费“养人”或保障工作,监理人员素质和工作条件等差距明显。

  二是执法权限及硬件设施条件相差甚远。交巡警有道路执法、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等权力,有规范的着装和执法车辆,信息全国联网,违章查询、罚款扣分等操作便捷。农机监理机构没有上道路执法、处罚和事故处理权,监理执法应急用车很少,缺乏统一的报案机制和电话,难以开展田间场院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许多农机事故只能在乡镇以下或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加之分散在田间的农机事故赔偿额较低,影响面较小,农机监理较难及时掌握事故信息。

  三是检验把关条件差别较大。机动车检测实行社会化委托,均有良好的检测设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合格后经主管部门联网确认即可。逾期不检,会受处罚,出事故也得不到保险补偿。而许多农业机械检验仍靠眼看、耳听和手摸,现有的检测装备主要用于变拖。一些农业机械种类无检验标准,有检验标准的农业机械却很难过关(检验内容多、标准高)。检验农业机械普遍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四是编制结构不同。全省公安交巡警和协警达3万多人,有600多个中(大)队,有车管所、交巡警和公安等有关机构和单位的配合,道路上情况主要靠摄录像和拍照等现代化工具掌握。江苏省农机监理人员才2000多人(检验人员占400多人),许多监理所只有几个人,装备条件差和权限手段弱等原因难以胜任外出安全执法的相关工作。随着“变型拖拉机”总量减少,部分地区借助交巡警联合执法开展监理执法会受影响,依托路检路查督促农机上牌领证和年检的制约能力也会下降。

  从农机管理与交巡警管理的不同特点和巨大差距看,农机安全管理不可盲目效仿,不应超出能量,不能不负责任地提不切实际的要求。避免让弱势部门做强势部门都难以做到位的工作,才能化解农机安全管理操作难、难操作的矛盾,从而解决农机面广量大的管理难题。

  农机管理对象特点突出

  农机管理工作中,其管理对象也有鲜明的特点,给农机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第一,农机手的特殊性。农机手普遍经济条件差,仍属于弱势群体。而纯农机是农业生产工具,大多数农机手难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不愿交年检、培训和考试等相关费用。农机手多为兼职,农闲出外打工多,农忙返家用机忙,让其参加安全教育和集中检验的时机难把握且难度大,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开动农机检验,难免会提出补偿要求。随着农机手法制意识增强,对一些不合理的规范做法有了质疑和抗拒,能发现农机监理执法的“软肋”,对农机监理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农机低速与多样性。机动车速度快效率高,出事故概率大,也方便到检测机构检验;农机普遍速度慢,多数时间在农田作业,加上噪音大,人机贴近的概率低,事故率低或事故小。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具种类多种多样,农机靠动力输出进行耕种收和植保等,与机动车主要靠行走部分大不相同。若依赖于检验解决安全问题,不仅不科学,也不可能做好,一把钥匙难开不同的锁,必须用差别化的办法解决多样化的问题。

  第三,农忙季节与农机分散性。江苏省多数农业机械以夏、秋两季使用为主,使用季节性强,使用时间短,部分农机在一些地区闲置时间加长,年检的概念并不适用,可用摩托小时的平均时间来确定管理周期。对面广量大、高度分散和使用时间短的农机,让极其有限的监理力量直接管理,必然顾此失彼。让乡镇、村组(农机合作社)配合农机监理落实管理,容易使农村管理者对农机安全管理产生依赖性,丧失主动性。应该立足于管生产与管安全相结合,农村管理者与使用者相结合,避免形式上监理少量农机的“精彩”,转换为农村因地制宜管好大量农机的“实惠”。

  从预防事故为主的角度出发,认清管理对象需要什么样的管理,什么样的管理更符合实际,更利于广大受众群体接受,只有充分尊重和相信群众,才能有效缩小农机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距离,实现不同层级的管理效能。

  农机安全管理确有偏差

  管理对象的鲜明特征给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自身也存在偏差,需要反思。

  一是农机安全监管容易弱化。农机主管部门在政府当中地位普遍不高,势必影响安全管理责任在基层的落实。尤其是乡镇普遍进行撤并精简人员,农机管理人员普遍身兼数职,农机安全监管在基层属于公益性事务,许多乡镇的印象是每年配合一次集中年检而已,缺乏直接经济利益和条线上的资金保障,有的欠缺工资,很难获得相关领导和人员的重视,靠讲人情和结合其他工作推动农机安全监管而不稳定。

  二是农机安全监理保障不足。全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建制不统一,有单列的,在农委的,在水利的,经费来源普遍有限;有的农机主管部门重推广轻监理,重购机补贴轻安全管理。购机补贴促进了机具总量大幅增加,并未带来相应的安全监理投入的增加。农机数量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农机安全的社会效应容易被忽视。因此,农机安全管理经费越往下越紧张和不足,使得许多农机难以纳入管理,保障较好地区的经验做法也缺少了示范推广的意义。

  三是农机安全管理加法过多。总以为管得越多的部门越重要,依赖于扩大管理范围,加重指标下达,提高管理标准来改变管理主体弱势地位状况,容易事与愿违,加重了管理主体的负担和责任,难以带来管理条件的实质改善和被管理主体的理解与支持。2012年扬州市农机综合“三率”水平虽然比上年有明显提高,但扬州市保险公司提供有据可查的农机事故理赔案件521起,赔付371万元(政策性保险数据),公安通报的上道路拖拉机事故起数、亡人事故发生率比上年有所上升。有时,监理机构为实现农机保有量与“三率”同步增长,对已报废和并不存在的机具保留登记状态,账面上的机具虚高。若研究农机安全管理问题往往会归结于增人增权增钱,背离政府减人增效的变化趋势,应当避免类似治超罚款,罚款养治超、养治超罚款的循环。

  四是农机安全检验不宜执行。检验需要专业人员、设备和标准,实地检验离不开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的配合,还需要把握好检验时机,检验相关内容繁杂,大大超出农机手的接受能力和农机监理机构的执行能力。例如多数无挂车手扶拖拉机的制动在平原地区被农机手拆掉,因为使用前制动并不安全,让监理落实检验,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据了解,农机监理到乡镇年检,很难按照GB16151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即使降低门槛进行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位的检查也比较困难,仍然要靠经验丰富的同志发现隐患。发现和告知了隐患,当场也难以整改。对上道路拖拉机也只能是喷放大字号,粘贴反光标识,办理交强险,领取安全知识材料,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作用不大。

  五是农机安全预防偏重“自保”。随着安全执法问责力度的加大,监理人员越来越注重自我保护,甚至比预防事故和排查隐患看得还重。为了表明在现场查勘过机具,要求人机合影,拓印发动机、机架号等;为了保护自己免责,过分强调业务程序和档案完备,热衷于档案的排查评比,热衷于管理行为的内部制约与防范,行政处罚适用程序复杂,农机驾考内容方式不适合文化较低的农机手等,理想化的要求增加了工作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必然增大未纳入管理机具和人员的存在,甚至弄不清楚应当管理机具的数量。一厢情愿的“纸上谈兵”,背离了“上下同欲者胜”的道理,难以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法起到预防事故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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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特征 取向 研究 对象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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