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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将主导现代农业
2017-06-03   来源:经济日报   

  不看规模看利益联结

  在如今的上海,3734户粮食类家庭农场经营着49万亩水稻,占全市水稻面积的四成以上。“我们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土地流转水平状况来确定家庭农场土地规模。”上海市农委副主任殷欧说,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用政策手段和认定标准引导其发展,防止土地过度集中,脱离现阶段发展条件。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区县形成了各自粮食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低的限定在80亩至150亩,高的限定在200亩至300亩。

  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周应恒说,我国农业经营将呈现出新型主体与传统承包农户长期并存的态势。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倍至15倍,这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情。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所有农户的土地规模扩张,多数农户仍是小规模经营。在推进适度经营规模的同时,必须考虑传统农户经营可持续性的问题,这涉及利益联结机制问题。新型主体发展优不优,不是规模越大就越好,而是看联农带农的作用。

  贵州水城县农民王顺友与润永恒公司的例子就很有代表性。2013年,润永恒公司投资建设猕猴桃基地,流转了王顺友的土地,还雇他种植,王顺友得到租金和工资。但由于公司没有把农民利益联结到产业中,导致包括王顺友在内的部分群众积极性不高,公司发展也不尽如人意。2014年,王顺友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合同期限20年,约定第一个5年每年每亩获得600元保底分红,第二、三、四个5年分别获得每年每亩1300元、2000元、2500元分红;此外每年还有保底工资4.8万元和技术入股的分红。2016年,王顺友总收入达5万多元,享有“租金+工资+股权收益”,日子越过越有滋味。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不同经营主体具有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融合发展可以实现优势和效率的倍增。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各主体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实现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以及产出的规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新型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的有效形式。

  不重速度重市场活力

  当前,受地租、劳动力价格上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总体下行等因素影响,粮食主产区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新型主体“退地退租、等待观望”的现象。另外,用地难、融资难、保险难等老问题尚未完全破解,再加上有的新型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新老问题交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在记者以往对新型主体的采访中,不同经营主体反映最多的就是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多年来,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土地平整等欠账多,不少农业投资者需要为此付出不菲的“补课费”。尽管在融资方面想了不少办法,但不少新型主体尚未树立起自己的信誉,融资能力差。同时,在农村搞产业离不开土地,用地难题也是一大瓶颈。一些农民合作社反映,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但备案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系列问题,《意见》提出,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包括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包括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其优化配置。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绝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要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条件,考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新型主体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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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主导 主体 经营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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