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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
2016-09-10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至今,已有9年时间。这段时间,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日益壮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与发展逐渐具备了成员基础,走向联合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据了解,目前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联合社的相关问题并未涉及,笔者建议将联合社的相关问题纳入修法内容提上议事日程。修法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jpg
资料图

  一、成员准入上要坚持联合社的自立和自治原则

  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问题,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联合社成员是否必须全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可以有其他主体的加入,特别是企业能否具备联合社的成员资格。专家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宜作为独立主体加入联合社,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占到了绝大多数。理由主要在于企业加入联合社以后,不利于联合社的民主管理,容易形成内部控制,从而容易导致联合社出现“变质”的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允许企业等经营主体加入联合社,同时对其数量或占比进行限制。理由在于目前存在的联合社中,企业作为社员加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有些地方出台的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中也允许企业等非合作社主体的加入,而且企业加入能够弥补联合社的资源要素不足,同时能形成一定的带动作用。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讨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资格问题,应该明确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保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为农服务属性;二是要保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内部能够实现农民组织自身的民主控制。这两个原则是互为表里、互相促进的。简单地说,就是要实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自立和自治。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经历170多年风雨历程后坚持下来的合作社的经典原则,也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所以,在修订法律时,在成员准入问题上一定要明确联合社的自立和自治原则。

  二、决策机制上要体现“民主控制”

  从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895年)至今,120多年的世界合作社运动史告诉我们,“民主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核心指导原则,贯穿于合作社运动的始终,并经历了“一人一票”(1895年)、“平等投票”(1921年)到“民主控制”(1937年、1966年、1995年)的演变过程。上述三种表述方式体现了不同时代特征下的民主管理特点。“一人一票”是遵循1895年“罗虚代尔原则”提出的,当时的合作社以消费合作社为主要类型,参加消费合作社的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资本是稀缺要素,社员之间较为平等,“一人一票”最能够体现这种平等关系;随着合作社类型的多样化发展,社员之间入股比例、对合作社的贡献不一等因素的引入,使得民主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一人一票”显得过于呆板,于是该原则发展成为“平等投票”,以适应合作社内部社员关系的演变;而随着合作社内部要素资源的不断丰富,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也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衡量标准时,“平等投票”一词就不能涵盖其所有内涵了,最终“民主控制”作为最为贴切的用语延续下来。

  我国合作社法中关于民主原则的规定强调“一人一票”,从法律的层面看,这些关于“一人一票”的规定,严格体现了合作社的民主原则。然而,9年的合作社发展实践表明,原则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差距。受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影响,农村精英和弱势小农在合作社内部同时并存(学术界称之为“合作社的异质性”),合作社内部出现了典型的“中心—外围”结构,法律中规定的“一人一票”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所以,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修法过程中,建议将“民主控制”作为联合社的核心原则写入新修订的法律。这样,既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保持一致,也与我国的合作社发展实践更加契合,还能够避免社会各界的争议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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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健康 发展 联合社 农民 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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